【以案释法】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
发布时间:2018-11-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329   字号: 订阅 收藏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前期按程序报批后对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由审查调查部门成立的核查组具体承担初核工作。

  核查组初步查明A某存在以下问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丧失理想信念,大搞封建迷信,甚至在办公室内烧香拜佛;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出差机会公款旅游,并以开具虚假发票的形式用公款购买礼品带给家人;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下属到乡镇任职,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侄子安排到工商部门任职;违反廉洁纪律,逢年过节收受他人大量土特产等,还收受多人巨额财物并应对方请托帮助办事谋利;违反生活纪律,与女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搞权色交易,帮助对方提职或调动工作;等等。经过一段时期初步核实工作,审查调查部门已对目前能在外围开展的取证工作进行了充分取证,但出于办案安全和保密工作需要,尚未对A某及其直接关系人进行谈话取证。因此相关问题的证据状况仍然主要是外围证据,无主要对象口供、亦未开展涉案财物扣押,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至此,核查组认为初核工作已结束,外围能做的工作都已做完,如要继续获取直接证据,则需要对A某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进一步开展相应取证工作。这种情况下,核查组希望分管领导能够“拍板”决定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待立案后即可与A某等人直接谈话取证并开展初核阶段不宜开展的其他取证工作,由此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分管领导希望核查组初核阶段能够继续获取更多的“直接证据”,最好是很多问题都有“双证”或“多证”,有可能的话最好能够达到“零口供”认定的程度,这样办案工作才“更加稳妥”。此案遂搁置了一段时间。

  后经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认为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A某涉嫌严重违纪特别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决定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对A某等人采取留置措施,继续开展相应调查。后经立案调查,调查组依法查清了A某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顺利获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县纪委监委按程序对A某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本条对纪委监委立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凡需要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备了进一步调查的条件。因此,立案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立案所需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实际工作中,初核阶段因为要确保安全、保密,有些措施不能使用。比如说,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宜接触、取证,有些能够直接证明犯罪问题的书证、物证或者犯罪所得不可能直接获取。特别是纪委监委调查的案件主要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有它的特点,绝大多数都没有案发现场,很多关键问题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当事人才能讲明白、讲清楚,而这些需要被调查人本人供述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往往不可能在初核阶段就直接谈话取得。因此,在初核阶段获取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绝大部分只能是相对清晰的事实,不可能是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达到认定条件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积极取证,而且更需要深入分析、综合判断、作出决策。这其中就有一个能力与担当的辩证关系问题。本案例中,核查工作组经过初核已经初步查明了被调查人A某的相关问题,已经足以证明A某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只不过囿于初核阶段不能“放开手脚”去查,导致相关问题还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直接认定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初核工作其实已经达到了具备立案的条件,所以县纪委监委领导应当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敢于担当、当机立断地研究决定立案,并通过立案后的调查进一步获取A某严重违纪违法的证据,确保相关事实得以认定、相关人员得到惩处。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要敢于担当,更要善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的就是能力水平。首先是要敢于担当,没有担当就没有工作,对于需要初核的问题线索,要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围绕拟认定的事实进行取证,尽最大可能获取证据,而不能畏手畏脚、止步不前,因为证据是不会自己跑到手里来的。但是在敢于担当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善于担当,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发挥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对问题情况及所取得的证据情况进行研判,对于经工作后虽然暂时无法达到证据周延、但是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果断提出立案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批后办理立案手续;通过立案后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获取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为依纪依法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奠定良好基础。如果不敢担当或是不善于担当,那么纪委监委工作中面对的很多问题线索就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置,有些已经发现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监督对象就会得不到应有处理,就谈不上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和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