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从轻处罚原因何在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次数:333   字号: 订阅 收藏

从轻处罚原因何在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案量纪量法分析

特邀嘉宾

韦焕吉 柳州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干部

毛德宁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龙玉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审理认为,潘义海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认定潘义海构成自首?又是基于哪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我们特邀柳州市纪委监委、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有关同志,就本案中的纪法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9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易某某承揽三江县独峒乡平流村平流屯消防、人饮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初在三江县委大院内收受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10万元。2010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易某某承接三江县某小学教学综合楼项目提供帮助,并在三江县委大院收受易某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5万元。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潘义海在自建房内收受易某某以拜年的名义给予的现金1万元,共计4万元。2019年5月,潘义海调到柳州市工作后,和易某某聊天中谈到自己欲购买一辆汽车,但购车款不足,易某某为感谢潘义海在三江县工作期间对他生意上的照顾,将15万元作为感谢费通过梁某某的银行卡转给潘义海,潘义海收下。

2009年,潘义海利用担任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三江县政府推荐和开会形成会议纪要的方式,为佘某某经营的装饰材料门市成为村寨防火改造工程电改材料定点供货商提供帮助。2010年,潘义海先后4次通过易某某收受佘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60万元。

2011年,潘义海担任三江县风雨桥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实施风雨桥的亮化工程。其间,潘义海接受罗某某的请托,通过告知相关设计要求及提出工程建议等方式,为罗某某承接三江风雨桥亮化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底和2012年8月,先后两次在家中收受罗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及15万元,共计25万元。

潘义海在担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党组成员、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及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风雨桥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易某某等10人在工程包揽、项目建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易某某、佘某某、罗某某等10人共计267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2月18日,柳州市纪委对潘义海任三江县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县长期间履职不力涉嫌违纪的问题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潘义海主动向组织交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8万元的问题。同年3月28日,柳州市监委对潘义海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5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对潘义海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3日,柳州市纪委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潘义海又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229万元的问题。经查明,潘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职,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导致扶贫项目推进缓慢,大量扶贫资金闲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易某某等10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易某某等人财物共计267万元。2019年8月29日,经柳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潘义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审查起诉】2019年10月8日,对于潘义海涉嫌受贿罪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潘义海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潘义海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一、本案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在认定潘义海违纪违法行为时重点把握了哪些问题?

韦焕吉:本案的一大特点在于,柳州市纪委监委在查办潘义海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嫌违纪时,其主动交代了自身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我委案件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对潘义海违纪违法事实的定性和处理意见一致,潘义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职,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导致扶贫项目推进缓慢,大量扶贫资金闲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易某某等10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易某某等人财物共计267万元,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涉嫌受贿犯罪。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给予潘义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关于潘义海涉嫌受贿的事实均是其本人主动交代,且其对我委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均无异议,并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署“属实,我同意”的意见。

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对潘义海通过其女婿荣某以借款的名义收受曹某送予的感谢费55万元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我们围绕涉嫌受贿还是正常借贷进行了重点审核。潘义海在2010年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谋取利益之时,曹某已允诺会给予一定的感谢费,其后,潘义海女婿荣某需要用钱,潘义海告诉荣某,曹某曾在某项目上答应给他一笔感谢费,让荣某直接找曹某要钱。荣某找到曹某,提出“借钱”,但双方都明知这是来要项目“感谢费”的。且双方并未签定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荣某也未有任何还款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这笔55万元名义上是“借”,本质上却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起诉意见书中,我们认定潘义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二、潘义海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毛德宁:本院认定潘义海具有自首情节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们在审查案情时,结合监察委员会的立案审查材料、立案决定书、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相关文件及到案经过等书证以及潘义海在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反映的谈话时间及谈话内容,充分证实了潘义海在未被采取留置措施前,接到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就到监察机关主动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两个要件,由此认定潘义海具有自首情节。

龙玉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潘义海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接到柳州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到柳州市纪委监委主动协助调查其他案件,并主动、如实交代了柳州市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上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三、自首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对于潘义海,为何不是减轻处罚而是从轻处罚?结合全案事实,在对潘义海量刑时还有哪些方面的考量?

毛德宁:对于潘义海的自首情节是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这个问题,我们考虑到潘义海受贿时间从2009年至2019年,时间跨度长达10年,行贿人员多达10人,受贿次数24次,更严重的是,他多次利用分管村寨防火改造工程以及扶贫项目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这些项目都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对群众生活有切实影响,鉴于潘义海的受贿行为有一定的危害后果及恶劣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对潘义海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

龙玉柳:公诉机关认为潘义海有自首情节,潘义海的辩护律师认为潘义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请求法院对潘义海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和潘义海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可和采纳。此外,被告人潘义海及其亲属在2019年3月25日及8月16日已将赃款267万元交到柳州市监委,全部退出赃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潘义海2009年至2019年期间累计受贿金额267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合被告人潘义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义海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潘义海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