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⑤ 构建系统全面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体系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328   字号: 订阅 收藏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修订后的《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将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以专门一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20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党务公开、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民主监督等多方面制度,实现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相互衔接,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为广大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丰富了载体、畅通了渠道,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

在坚持和巩固的基础上,推进保障措施的完善和发展。《条例》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处理好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的关系。以坚持为基础,2004年《条例》规定仍然适用的保障措施都予以继承和坚持;以完善为着力点,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一是对2004年《条例》规定的主要保障措施予以保留。在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上,除与不断健全完善的各项党内法规制度做好协调衔接,对相关表述作增删、调整外,实质性的内容基本都予以保留。二是对2004年《条例》规定的保障措施逐一作了深化、发展。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的恢复党员权利,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被限制的权利如何恢复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和被停止党籍的,其被限制的权利如何按照规定予以恢复,等等。三是根据实践发展和工作需要,新增相关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旨在推动党代表和领导干部提高联系党员的主动性,及时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建议,回应党员关切;第三十一条规定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旨在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紧密结合,更好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条例》在设计保障措施时,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一是注重增强针对性,确保每一项权利都有相应措施予以保障。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开展教育培训,对应保障党员接受教育培训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格表决程序,对应保障党员表决权。二是注重增强协调性,做到各项措施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根据各项党员权利的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既考虑一项措施对应保障多项权利,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也考虑综合运用多项措施保障每一项权利,比如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三是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力求各项措施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执行。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将2004年《条例》规定的“以适当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执纪中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依纪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明确“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

做好与相关党内法规的衔接,实现制度贯通协同。有关保障党员权利的党内法规制度,除党章和《条例》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也都从各自角度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规定。《条例》立足于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具有统领性作用的法规定位,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党内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至于选举采取什么方式、怎么酝酿讨论,按照规范选举工作的相关法规执行即可,本《条例》不作具体规定。再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一个条文予以集中规定,既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也促进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的整体贯彻执行,形成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