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理,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
上级监察机关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的,被指定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后,将案件报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上级监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审理。
上级监察机关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办理后,将案件送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应当进行审理,审理意见与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双方应当进行沟通;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经协商,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在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审理阶段可以提前阅卷,沟通了解情况。
对于前款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经集体审议后将处理意见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的,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可以经集体审议后依法处置。
关于指定管辖问题,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于上级监察机关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进行“双审理”。
对于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指定机关是否需要提前介入审理?商请起诉、审判管辖的,是在被指定机关审理时办理,还是在指定机关审理时办理?是由指定机关还是被指定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如何高效解决“双审理”可能带来的审理时限紧张的问题?
关于上级监察机关是否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问题
对于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上级监察机关应当与被指定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上级监察机关承办案件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程序报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商请本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同时,因工作需要,被指定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上级监察机关提前介入审理的,也可以按程序报请上级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
关于商请起诉、审判管辖的办理时间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在移送起诉20日前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考虑到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审理时限只有1个月,时间比较紧张,为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高效顺畅,一般可在被指定机关审理时,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商请起诉、审判管辖手续。
关于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需要移送起诉的,在依法确定起诉、审判管辖后,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因此,按照“谁调查谁移送”的原则,由被指定机关负责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相关事宜。其中,拟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按程序报请指定机关审核。
关于审理时限的问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对上级监察机关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和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均要进行审理,同时被指定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审理并提请监察机关审议后,将案件报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践中,对于管辖权自上而下转移的案件,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视情采取上级监察机关提前介入审理,或者被指定管辖监察机关履行完审理和集体审议程序后,呈报上级监察机关时再由其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理程序等2种审理模式,从而提高审理效率,保障审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