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以线索管理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791   字号: 订阅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条例》规范了监督调查处置的各环节、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推动落地执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责。《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是案管部门的监督内容,其中有8条直接规范案管工作,既需要案管部门监督保障落实,更需要案管部门带头贯彻执行。

  问题线索是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加强线索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从规范线索管理破题,以线索管理的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等制度都涉及线索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对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监督核对、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予以规范。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是一部专门规范线索管理工作的党内法规,贯彻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要求,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问题线索的甄别和筛选、流转、分办、处置、监督等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实行全周期管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在精准筛选线索、高效流转线索、规范处置线索上下功夫,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问题线索的基本遵循。

  线索的甄别筛选

  纪检监察工作是个细活,关键要强化精准思维,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问题线索界定过宽会导致无实质内容的线索空转,既占用承办部门和领导同志的精力,也会因对干部谈话函询过多过频影响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从源头提高线索质量,加强甄别、筛选十分必要,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集中精力处置价值高的线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分级负责制原则,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甄别、筛选。信访举报、案管部门作为上游的“阀门”,要按照《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加大甄别、筛选力度,严把入口关,将有价值的线索向下游分流;不作为问题线索的,转监督检查等部门作为情况掌握。监督检查等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甄别、筛选,在办理信访举报、案管部门移送、分办的问题线索材料时,还可以进行二次筛选。甄别、筛选工作要严格程序、集体研判、接受监督,经甄别、筛选不作为问题线索的要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强化把关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线索材料特别是信访举报,重复率较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现行做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规定了重复件的判定标准、明确了判定程序,进一步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判定重复件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准确性。

  线索的集中管理

  各级案管部门负责对线索集中管理,既是做好线索备份,也是强化监督,确保对每一条线索的有效管控,避免线索流失,减少风险隐患。线索集中管理首要的是案管部门及时归集各种来源的线索,做到全覆盖、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条例》在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向案管部门通报、移送线索的程序和要求。

  一是关于信访举报部门受理的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目前各地的信访举报流转方式,有的由信访举报部门直接移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同时抄送案管部门;有的移送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分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两种方式都能实现案管部门集中管理。对于已运用检举举报平台分流的,由信访举报部门同时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管部门推送问题摘要和信访举报扫描件。

  二是关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这类线索真实性较高,时效性也较强。为规范涉案线索移送、备案工作,《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对涉案线索区分类别,分别明确了流转时限。总的原则是“发现线索后及时移送和备案是常态,不能及时移送和备案是例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送和备案的,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切实提高线索流转效率。

  三是关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移交的问题线索。要注意做好对反映问题内容的审核,对于既反映监察机关监督对象问题又反映涉法涉诉类问题的,涉法涉诉部分应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于以反映监察机关监督对象问题为名,但没有列明具体违纪违法事实,实质是要求解决涉法涉诉类问题的,应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四是跨地区跨部门问题线索的移送流转。没有隶属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移送线索的情况越来越多,此前一般要经过省一级中转,周转时间长、协调成本高,《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明确,跨地区跨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材料,一般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同级移送原则直接进行移送,并列举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情形,便于各地对照执行,这将大大缩短线索移送路径、时间,提高效率。

  线索的及时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及时处置,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也是组织对同志最大的爱护。处置问题线索时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全面办理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不能大量积压问题线索,不能“一函了之、一谈了之”,不能违规处理,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积极去了解核实,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了解核实的结果是什么情况就报什么情况;三是合理把握节奏,对重大复杂、了解核实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线索,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避免做成“夹生饭”。

  问题线索特别是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往往具有较强时效性,涉案人在押时去核实效果会比较好,解除强制措施后再去核实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提高线索流转效率、及时处置十分必要。要从三个方面做好线索处置工作。一是及时处置增量线索。对新收到的线索按规定时限及时处置,以新带旧集中研判处置,防止增量变存量,形成新的积压。对暂存线索,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暂存超过一年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二是着力削减存量线索。对超期未处置的线索以及长期未办结的线索和案件认真清查、全面起底,找准原因、精准施策,明确责任、稳妥推进,提高处置效率。过去对结案时限没有规定,《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立案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其中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对象被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系统梳理、全面办理其问题线索,案件审查调查结束时应当逐一列明问题线索及查证属实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监督对象被立案审查或者调查后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办结其问题线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问题线索办理时间的,应当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突出重点。对换届中拟继续提名或新提名干部的线索,要优先处置、办结,提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质效,协助党委把好选人用人关。

  线索的初步核实

  《条例》第五章第二节对初核的适用情形、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与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相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条例》等未再对初核的时限作出规定,目的是让纪检监察机关把初核工作做扎实,判明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提高初核质量,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保证立案后的快查快结,但也不能理解为没有时限、无限期拖延。为提高初核工作效率,《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要求,初核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线索的监督检查

  《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案管部门应加强对线索处置的监督检查。案管部门要强化监督职责,督促监督检查等部门规范管理和处置线索,实现动态监督和闭环管理,通过监督实现从源头上防范私存线索、压案不查等问题。一是强化全口径监督。定期汇总本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抽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线索管理台账,重点看是否存在线索底数不清、处置不及时,以及未经批准处置线索等问题,形成汇总核对情况报告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二是强化对重点人员线索监督。案管部门按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工作,及时核对线索并出具核对意见,发现承办部门线索处置或者回复口径存在明显问题的,及时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部门要对回复拟提拔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党风廉政意见加强审核把关,指导督促联系单位(地区)及时处置问题线索、精准提出回复意见。案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问题线索的督办,建立督办台账,对办结的对账销号,对在办的加强跟踪督办。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包括受理、办理、处置、大数据应用四个子平台,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建设的工作平台。案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举举报平台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分流情况,承办部门流转、处置情况;发挥案管系统软件的统计监督功能,监督本级监督检查等部门及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总体情况,对超期未提出处置意见、超期未办结的给予警示提醒并督促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