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部署,把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加大暗访、直查、督办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4月,全省共排查扶贫领域违纪违法线索819条,立案查处25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4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人。现对8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黄洞村干部挪用扶贫互助金问题
2014年至2015年,黄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明周,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杨林通和村委会委员黄雪园等3人先后2次冒用30名社员名义,从黄洞村互助社账户套取共计30万元扶贫互助金借给他人使用。2016年12月,黄明周、杨林通、黄雪园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梅州市五华县岐岭镇黄福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赖悦开贪污扶贫经费问题
2011年至2016年,赖悦开利用职务便利,先后9次将岐岭镇下拨给黄福村的扶贫专项经费共计4.2万元,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占为己有。2017年1月,赖悦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茂名化州市杨梅镇杜村干部私分扶贫资金和收受好处费问题
2007年至2014年,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建东和村委会副主任陶里坤、村党支部副书记叶彩娟、村委会妇女主任李少琼、村委会治保主任黄兴泽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合伙私分危房改造补助款、购买合作医疗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助金,加上冒领的低保金和收受的好处费等,共计29.1万元。2017年2月,陈建东、陶里坤、叶彩娟、李少琼、黄兴泽等5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揭阳市揭西县五云镇梅江村干部私分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问题
2011年至2013年,梅江村村委会主任彭廷强伙同村委会干部彭国良、彭康讯、彭少青、彭岁立、彭小芳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和改厕专项资金共6.4万元。2016年8月,彭廷强、彭国良、彭康讯、彭少青、彭岁立、彭小芳等6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五、云浮罗定市围底镇五华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连仁冒领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
2012年至2013年,陈连仁利用经办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代领补助存折且掌握密码的工作便利,两次持他人存折冒领财政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共1.1万元。2016年5月,陈连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六、湛江廉江市塘蓬镇黄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等悦和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杨德运私分、挪用扶贫款问题
2011年至2013年,胡等悦与杨德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私分扶贫款3.2万元、水稻保险理赔款1.2万元,共同侵吞或单独骗取公共财物共13.4万元,挪用扶贫专项资金61.4万元。此外,杨德运还虚报冒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4.7万元。2016年10月,胡等悦被开除党籍、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德运被开除党籍、依法罢免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七、河源市紫金县扶贫办和九和镇政府违规发放扶贫资金问题
2010年至2014年,九和镇幸福村向紫金县扶贫办申报85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其中有8户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紫金县扶贫办副主任赖梓辉、项目资金股股长钟育群及九和镇政府主任科员刘振华不认真审核,造成违规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7万元。2016年12月,钟育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振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2017年3月,赖梓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八、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东和沿陂村原党支部书记莫林江贪污扶贫资金和失职问题
2011年至2015年,莫林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农村改厕资金共2.09万元;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不符合条件的6户农户领取建房补助资金7万元。2017年3月,莫林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如期实现,全面部署脱贫攻坚战,强调要紧盯脱贫民生领域,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上述涉案党员干部对中央要求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啃食挥霍、对纪律规定毫无敬畏,应当受到严肃处理。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2020年如期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深入推进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大对基层特别是扶贫工作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胆敢向扶贫款物伸手的问题,要坚决查处,有多少查处多少,绝不姑息。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典型问题要一律通报曝光,形成持续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