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纪委监委通报4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8-09-03  来源:梅县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254   字号: 订阅 收藏
   2018年,我区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惩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现将4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梅县区南口镇原扶贫办负责人房某青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
    2012至2014年期间,南口镇原扶贫办负责人房某青在负责南口镇增梅村猴古岩自然村、赤径村泥王自然村的"两不具备"搬迁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2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搬迁安置自然村农户的名义进行申报,造成广东省"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专项资金共计60万元被骗取的重大损失。同时,房某青在此过程中多次索取及非法收受20户不符合条件搬迁的农户送款共计4.7万元。2017年7月,梅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某青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没收4.7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1万元。2017年9月,梅县区纪委监委给予房某青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二、大坪镇三台村原村干部罗某新骗取"两不具备"搬迁补偿款问题
    2012年至2013年,罗某新在任大坪镇三台村村干部期间,协助大坪镇开展2012年度大坪镇三台村"两不具备"贫困农户搬迁安置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张某玉名义伪造材料申报"两不具备"搬迁扶贫资金补助,并于2013年间领取"两不具备"补偿款3万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另因"两不具备"贫困农户搬迁安置指标还差1户,罗某新便以其弟媳蔡某珍的名义申报,从中分得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11月13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罗某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3月,大坪镇党委给予罗某新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丙村镇人和村村干部廖某和林某文骗取危房改造款问题
    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丙村镇人和村"两委"干部廖某和林某文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廖某于2015年1月用其父亲廖某属"贫困户"的名义和"异地集中建新"的改造方式向政府申领了"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85万元;林某文于2014年4月用其儿子林某元的名义向政府申领了"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2018年8月,丙村镇纪委给予廖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1.85万元;给予林某文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1.5万元。
    四、梅县区安监局驻丙村镇扶贫干部李某锋开展扶贫工作失职失责的问题
    自2016年6月李某锋任驻丙村镇扶贫干部以来,未积极主动开展扶贫工作,导致部分贫困户至今仍不认识其人。同时,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2年多来,其共旷工19天,存在落实帮扶任务消极应付、措施不实,在扶贫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等问题。2018年8月,梅县区监委给予李某锋行政记大过处分。
    从曝光的典型问题看,我区扶贫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顽疾犹存,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伤害了党和政府公信力,影响我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进程,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全区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作为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切实履行好脱贫攻坚战的政治责任,针对以上通报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积极推动以案促改,抓好扶贫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力推进基层正风反腐工作,加强惩治腐败问题力度的同时,把惩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的落实,以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成效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