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上下功夫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20   字号: 订阅 收藏

  “丁某作为具体负责人,在合同签订时未给出合理建议,导致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我们综合考虑相关事实、情节,鉴于其没有决策权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将相关处分改为诫勉处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以过错和处罚相匹配为原则,对潮鸣街道干部问责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并建议定期开展回访教育,关注丁某思想与工作状态。

  “监督执纪要善于‘治未病’,让监督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管在平常。”据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洪国庆介绍,该市纪委监委把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摆在突出位置。今年1至11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8300余人,其中“第一种形态”占比近七成。

  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今年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下功夫,努力用好党的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突出监督第一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切实用“第一种形态”管住大多数。

  广东省肇庆市委第二专项巡察组在对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巡察期间,发现端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干部冯某在审核审批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致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审批环节存在纰漏,造成一定的财政资金损失。端州区纪委监委结合冯某积极协调追回补贴等行为,决定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其进行处理。

  “既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又要保持零容忍的力度,针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肇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今年年初,肇庆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给予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原党组成员、肇庆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钟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与此同时,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深挖彻查,严肃查处住建领域的“蝇贪蚁腐”。

  “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整体,犹如四道防线,逐级递进、层层设防。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协同并进,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在综合把握问题性质、情节、后果、影响、态度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相应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纪委监委在查办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叶某某案件后,组织开展征地搬迁各片区指挥部主要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1个星期内19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说明问题。其中,17名违纪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2名违纪情形较重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既形成了震慑,又挽救了干部。

  “四种形态”的政策初衷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严管厚爱中激励担当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相统一,将“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实处。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处理中注重看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依规依纪依法合理确定减责或免责的幅度,让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开手脚”。

  此前,广东省梅州市纪委监委接到反映,五华县某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相关单位和部门巡查、监管不力,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堆放土方和厂房边沿建设违法的问题。经查,梅州市纪委监委了解到,相关责任人的初衷是为了项目尽快落地,并未从中收受好处,且问题发生后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助推动整改落实。最终,梅州市纪委监委对时任分管副县长、镇党委书记、镇长3名责任人员免予党纪处分,以“第一种形态”作出处理。时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因其他问题被另案处理。

  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杭州市探索全周期实施容错纠错与追责问责融合机制,构建起“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回溯”的容错纠错工作闭环,促进干部敢想敢为。“坚持严管厚爱,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是改革所需、发展之要。我们将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激励党员干部敢闯敢干、善谋会干、真抓实干。”杭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